当前位置: / 关于举办贵阳市物业行业“民法典下的物业管理”公益讲座的通知

关于举办贵阳市物业行业“民法典下的物业管理”公益讲座的通知

关于举办贵阳市物业行业“民法典下的物业管理”公益
讲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4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0 次    

 

 

文件下载:关于举办贵阳市物业行业“民法典下的物业管理”公益讲座的通知

                 附件:《报名登记表》

当前位置: / 关于公示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变更、增补、新增单位及人员名单的通知

关于公示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变更、增补、新增单位及人员名单的通知

关于公示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变更、增补、新增单位及人员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2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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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实战篇来了!“民法典视野下的物业管理”公益讲堂(第二季)

实战篇来了!“民法典视野下的物业管理”公益讲堂(第二季)

实战篇来了!“民法典视野下的物业管理”公益讲堂(第二季)

发布时间:2020-08-19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0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从不同角度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调整,奠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对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充分认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定于2020年8月19日至8月24日,举办主题为“民法典视野下的物业管理”公益讲堂(第二季)之实战篇。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当前位置: / 2020年8月 关于举办《王牌项目经理岗位提升》进阶培训班的通知

2020年8月 关于举办《王牌项目经理岗位提升》进阶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王牌项目经理岗位提升》进阶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2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0 次    

 

 

文件下载:关于举办《王牌项目经理岗位提升》进阶培训班通知

                 附件一:报名回执表

当前位置: / 关于公布2020年1-6月份会员单位已缴纳会费名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20年1-6月份会员单位已缴纳会费名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20年1-6月份会员单位已缴纳会费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8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0 次    

 

 

 

 

文件下载:2020年1-6月份会员单位已缴纳会费名单

 

当前位置: / 关于组织“贵阳市物业服务管理示范项目”创优达标培训的通知

关于组织“贵阳市物业服务管理示范项目”创优达标培训的通知

关于组织“贵阳市物业服务管理示范项目”创优达标培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3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0 次    

 

 

文件下载:2020【07号】关于组织“贵阳市物业服务管理示范项目”创优达标培训的通知

当前位置: / 公益直播预告 | 陈伟副司长《民法典与物业管理》

公益直播预告 | 陈伟副司长《民法典与物业管理》

公益直播预告 | 《民法典与物业管理》

发布时间:2020-07-16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0 次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适用,7月22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特别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副司长陈伟做客 “民法典视野下的物业管理”公益讲堂,作《民法典与物业管理》公益讲座,讲座全程进行网络现场直播。

          请各会员单位积极组织员工观看学习。

主讲嘉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副司长 陈伟

讲座主题

《民法典与物业管理》

直播时间

2020年7月22日9:00-11:00

♦参与方式 ♦

移动端:关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cpmi2000),点击公众号下方“民法典”菜单,即可观看。


关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微信公众号

PC端:登录中国物协官方网站(www.ecpmi.org.cn),点击图片“直播入口”,即可观看。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官网  直播入口链接:

https://v.zmengzhu.com/play/10138675?i=11958238&ticket_id=10138675&mod=play

当前位置: / 关于组织案场物业服务参观交流的通知

关于组织案场物业服务参观交流的通知

关于组织案场物业服务参观交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5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0 次    

文件下载:关于组织案场物业服务参观的通知

 

当前位置: / 《民法典》与物业管理

《民法典》与物业管理

《民法典》与物业管理

发布时间:2020-06-03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0 次    

 

物业管理进入民法典时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和物业管理相关的详细条款

第二篇 物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三百一十条【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参照适用】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篇 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告知、协助义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七篇 侵权责任及附则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当前位置: / 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央视新闻联播播出两会代表提案

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央视新闻联播播出两会代表提案

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央视新闻联播播出两会代表提案

发布时间:2020-05-28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0 次    

5月25日,央视新闻联播播出全国人大代表曾香桂“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社区治理体系”的提案

全国人大代表曾香桂呼吁:
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社区治理体系
 
“听了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非常感动。”全国人大代表、东莞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曾香桂难掩兴奋之情。她向记者介绍了这次参会提交的建议,言谈之中无不透露出她为加强新型社区服务与治理发声的履职情怀。
 
借力物业服务企业解决服务居民“最后一公里”
 
曾香桂说,报告篇幅比往年要精简,总结2019年工作简明扼要,内函丰富,部署今年工作措施得力。
 
当听到总理的报告特别提到社区工作者在抗疫中的贡献,曾香桂感受颇深,非常感动。疫情期间,作为一名社区物业服务人员,她亲历了社区防控的第一线的工作,也为自己的这次抗疫经历感到光荣。曾香桂罗列了一组数据。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联合中国经济信息社共同开展的调查,在疫情防控期间,82.45%的受访物业服务企业春节假期至今未停工,并协调员工7*24小时值守。绝大多数业主一致表示,在众多参与社区疫情防控的部门中,接触最多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93.65%的受访业主对小区物业防疫措施表示满意,97.97%的受访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在社区疫情联防联控体系中作用重要。
 
“物业企业在抗疫中担当了大量的公共事务的职能职责。”曾香桂说,物业服务企业平时接触群众多,也有基础有能力在疫情后担任更长期更广泛的公共宣传、预防、建设职能。她建议,将物业企业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将极大程度迅速补足基层治理人手不足、解决居民最后一公里管理服务等核心痛点。
 
借助互联网平台加强居民组织建设
 
这段抗疫经历,也印证了曾香桂去年提出的观点——在住宅小区夯实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她介绍了东莞横沥镇在新型社区治理方面做的一些探索和创新。其中,横沥镇坚持以党建引领为核心,坚守党的政治领导,全面推进小区党建一体化建设,积极探索党支部、物业公司、业委会、妇委会、志愿者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共治模式,在化解小区矛盾纠纷、引导居民参与小区自治、打造特色文化等方面做探索,搭建起党建引领、和谐共融的治理机制。
 
“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发育程度与基层治理效果密切相关,只有不断提升新型社区的居民组织化程度,才能更有效地提升治理效果。”曾香桂建议,全面推进小区党建一体化建设,积极探索小区党支部、物业公司、业委会、妇委会、志愿者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共治模式。
 
但推进新型社区社会建设,面临着居民交往意愿和交往条件等诸多限制,长期步伐迟缓。曾香桂说,此次防疫过程中,她发现借助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全国基层社区的网络组织化程度都在提升,应借助这一大好势头,趁势以网络平台为居民组织建设的阵地,提升社区内居民的网络组织化程度和交往能力。各社区宜大力建设网络交流平台,如微信群、QQ群等。因此,社区也需要逐渐建立涵盖居民基本信息情况的实时动态数据库,提升我国基层社区的网络治理能力。
 
曾香桂还认为,推进社区建设还需要不断纳入到社会建设的总体经费支出保障中来,需要增强对社区建设的资源统筹保障力度。(东莞时间网)
 
以下为提案原文

关于加强新型社区服务与治理的建议

4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给武汉市东湖新城社区全体社区工作者回信,再次肯定城乡广大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斗争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推进,我国进入了人口大流动的社会。2014年我国流动人口达到2.53亿的峰值,近年略有下降,稳定在2.4亿左右,即约6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是流动人口。虽然我国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和举家迁移的比例在近年不断上升,但仍然要看到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的稳定性整体还是较弱。

以东莞市横沥镇为例,辖区内各种类型的楼盘小区有41个,人口约6万人(大部分为流动人口),占全镇人口的四分之一,有物业公司进驻管理的小区23个,18个老旧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公司进驻。这41个小区中有5个小区属于恒泉社区居委会管理,其余小区既不属于村委会也不属于居委会管理。横沥镇将住宅小区作为基层治理的三大领域之一,在新型社区治理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和创新。主要做法包括:

● 一是坚持以党建引领为核心,坚守党的政治领导,全面推进小区党建一体化建设,积极探索党支部、物业公司、业委会、妇委会、志愿者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共治模式,在化解小区矛盾纠纷、引导居民参与小区自治、打造特色文化等方面做探索,搭建起党建引领、和谐共融的治理机制。

● 二是成立住宅小区服务与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共资源联动、共治力量协同、共建平安和谐小区方面着力推进。

● 三是助力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新冠肺炎防疫期间,作为社区疫情防控的主要力量,物业服务人员直面潜在病患的预防最前线,充分体现出物业服务是提升社区基层治理的重要抓手。

在防控新冠肺炎期间,如何在新型社区构建联防联控体系,横沥镇的一些做法也非常有效。

● 一是抽调人员充实新型社区防疫力量。自防控工作开展以来,镇政府临时抽调35名专职人员(由房管所、住宅小区服务与治理小组办公室、党员志愿者)组成的楼盘小区防控督导工作组,做到每个楼盘小区都有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认真按照横沥镇指挥部的工作指引落实防控措施。

● 二是建立实时信息沟通平台。建立了指挥部、房管所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实时信息沟通平台,建立了应急物资统一采购、调配和分发平台,切实保障了物业服务企业防疫物资供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防疫标准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了物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健康安全,全力以赴抗击疫情,保障了小区安全有序。

● 三是发动基金会等社会力量支援新型社区防疫。横沥社区发展基金会设立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项基金,加大对全镇各住宅小区防疫物资的支持力度。包括28240一次性口罩、134桶20L84消毒水、50桶20L75%医用酒精、11050双一次性橡胶手套、2183件一次性雨衣和649个护目镜,物资分四批有序分发,保障了全镇住宅小区防疫工作的有序、稳定,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各小区防疫工作的压力。

从社会层面来看,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关键难题,是基层社会的低组织化及其所蕴藏的治理风险,横沥镇近几年来开展探索社会治理协同创新工程打下了基础,很好地化解了这一风险。城市社区长期是以陌生人社会和半熟人社会为主。借鉴这次社区抗疫的成功经验,建议如下:

一、完善治理体系:将物业企业纳入社区治理体系

建立镇政府、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实时信息沟通平台,切实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物资的供应和信息沟通。随着市场化和城镇化的深度发展,市场日益嵌入到基层治理中来,市场主体——企业——无疑也承担了相当多的治理任务,这在从本次疫情防控中体现尤为明显。中国的基层治理已经呈现出在党的领导下多元参与格局,这其中关键的一环就是如何看待企业的地位并发挥其作用。比如一些公共防疫物资配备,不能简单认为是企业的当然责任。还有诸如一些基层治安协助管理等任务,对企业而言都是具有较大挑战的治理任务。地方政府在给物业公司“压担子”“提要求”的同时,也需要切实地给予支持和关怀,实现权责利相统一,保障基层治理的可持续发展。

二、创新治理方式:借助互联网平台加强居民组织建设

全面推进小区党建一体化建设,积极探索小区党支部、物业公司、业委会、妇委会、志愿者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共治模式。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发育程度与基层治理效果密切相关,只有不断提升新型社区的居民组织化程度,才能更有效地提升治理效果。但推进新型社区社会建设,面临着居民交往意愿和交往条件等诸多限制,长期步伐迟缓。此次防疫过程中,我们发现借助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全国基层社区的网络组织化程度都在提升,应借助这一大好势头,趁势以网络平台为居民组织建设的阵地,提升社区内居民的网络组织化程度和交往能力。各社区宜大力建设网络交流平台,如微信群、QQ群等。社区也需要逐渐建立涵盖居民基本信息情况的实时动态数据库,提升我国基层社区的网络治理能力。

三、以经费为保障:吸纳多方资源投入

社区建设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建设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没有良好的社区建设,不可能有好的社会建设和社会融合发展。而推进社区建设,需要国家不断纳入到社会建设的总体经费支出保障中来,需要增强对社区建设的资源统筹保障力度。同时,还需要增强以社区为单位,如建立社区基金会等方式吸纳吸引社会各界资源和帮扶,促进多元力量协同创新开展社区建设。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