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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经2018年12月27日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物业管理经营业务的企业、部门及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家方针政策,搞好物业管理的推广和发展,搞活物业管理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两个文明建设、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192号五楼。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遗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方向及趋势、从法规理论和方针政策方面为会员单位提供帮助和服务;适时搜集、调查、整理全行业在发展和实际运营中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或反馈本行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在发展规划中的合理建议和意见;

(二)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和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共同发展和相互关系,协调与解决好行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问题,促进相互之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协调发展;

(三)向会员单位开展好提供全方位的技术资讯和咨询服务,及时提供省内外先进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行业的从业技术和经验交流;建立行业信息网站和行业刊物,更好、更广泛地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和搭建平台;

(四)采取多形式、多渠道为行业企业培训管理人才和技术专业人才,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根据企业的需要,有针对性的对会员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和指导;

(五)作为行业的对外窗口,与省内外物业协会及有关的民间经济组织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行业的操作规程,使之形成完善的法规体系,同时加大行业自律和市场的规范;

(七)定期组织开展和评选行业的争先创优工作,引导行业积极、健康、有序的发展;

(八)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其它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从事物业服务、经营的企业、单位及其他与本行业业务有关联或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承认本团体章程,自愿参加,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团体会员;

(五)凡热心物业管理,并有一定理论与实践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符合本条前三款条件的,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有关书刊和资料,优先获得本团体的经济技术咨询和培训,作为会员单位在本团体开展的业务活动中享有其优惠或待遇。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25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该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在本地从事物业管理时间满5年以上且没有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8  12  27 日第 四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