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贵阳市物业服务管理示范项目”创优达标培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3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866 次


发布时间:2020-07-23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866 次


发布时间:2020-07-16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757 次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适用,7月22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特别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副司长陈伟做客 “民法典视野下的物业管理”公益讲堂,作《民法典与物业管理》公益讲座,讲座全程进行网络现场直播。
请各会员单位积极组织员工观看学习。

♦主讲嘉宾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副司长 陈伟
♦讲座主题♦
《民法典与物业管理》
♦直播时间 ♦
2020年7月22日9:00-11:00
♦参与方式 ♦
移动端:关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cpmi2000),点击公众号下方“民法典”菜单,即可观看。

关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微信公众号

PC端:登录中国物协官方网站(www.ecpmi.org.cn),点击图片“直播入口”,即可观看。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官网 直播入口链接:
https://v.zmengzhu.com/play/10138675?i=11958238&ticket_id=10138675&mod=play
发布时间:2020-07-16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1,4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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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BoatFestival
端 午



【01 挂艾草 】
物业管家为老人赠送艾草
赠人艾草,手有余香。
在端午节来临前,贵阳国际城的物业管家们在6月22日就开展给空巢老人送艾草了。
为了保证艾草的新鲜,物业管家们一大早便去市场上购买新鲜艾草了。大家将采集回来的艾草一束束整理好,把上面的泥土清理干净,将艾草、菖蒲一扎一扎捆绑好,送到小区空巢老人们的家中。

物业管家为老人赠送艾草
收到艾草的老爷爷老奶奶们都惊喜不已,听到管家们一大早就去买新鲜艾草了,更是连连道谢,纷纷夸赞中铁建物业的贴心服务!
收到艾草的业主章阿姨对管家说:“你们想得太周到了,今年疫情都不敢出去买,没想到你们就送上门来了,太谢谢你们了”。


物业管家为老人赠送艾草

【02 吃艾叶鸡蛋 】
在我国很多地方,过端午都有吃“艾叶煮鸡蛋”的习俗,但是了解为啥吃煮鸡蛋的人并不是很多。
关于端午节吃鸡蛋,流传有3个说法:
一是有“吃蛋生心”的说法,蛋形如心形,吃鸡蛋会对人的心脏有益,心神提振;
二是有“艾叶煮蛋,去晦转运”之说,在过节这天吃了艾叶煮的鸡蛋,会去掉晦气,一年平安无病;
三是能“驱瘟平安”之说,据说古时候,每年端午瘟神便会下界遗害百姓。于是百姓祈求女娲娘娘,女娲体恤百姓,告诫瘟神,胸前挂“蛋袋”的人都是我的孩子,不得伤害,瘟神害怕女娲法力,对吃鸡蛋的人就不敢伤害了。


物业管家为孩子们准备的五彩鸡蛋
为了让小区的孩子们能在胸前挂上小时候的“五彩鸡蛋”,6月23日早上六点左右,物业管家们早早地开始煮艾叶鸡蛋,将2000个艾草鸡蛋分别装入五彩的蛋兜内,准备赠送给小区的小业主们。

物业管家们正在准备五彩鸡蛋
物业管家们在小区各个路口摆设摊点,给小区里的小业主们戴上彩色的网兜,里面放一颗熟鸡蛋,意思是“戴蛋”,寓意是给孩子带来福气。孩子们见到彩色蛋兜装好的鸡蛋也十分开心和惊喜,纷纷将收到的鸡蛋挂在胸前。


物业管家向孩子们赠送五彩鸡蛋
除了孩子们,大人们看到彩色蛋兜装好的艾草鸡蛋也很开心。
“小时候呀,家里的大人会煮好粽子,在门上窗上插上艾草,还会用艾草来煮鸡蛋。煮好的鸡蛋用彩色的蛋兜装起来挂在胸前,希望儿女们永远都平安健康!吃了粽子,门上插了艾草,吃了艾叶鸡蛋,才觉得是过了端午节!”在物业管家手里接过鸡蛋的业主回忆着说道。

物业管家为业主们赠送艾草鸡蛋

物业管家为业主赠送艾草鸡蛋
为了将这份“福气”送到老人们身边,23日下午,物业管家们背上包包,小心翼翼地将鸡蛋装进包包里,为小区里不常出门的老人们送上鸡蛋。

物业管家为老人赠送艾叶鸡蛋
物业管家为老人赠送艾草

【03 佩艾叶香囊】
佩艾草香囊也是端午节的习俗之一,传说有避邪驱瘟之意。艾草香囊,清香四溢,再以五色丝线弦扣成索,可做成不同的形状。香囊在古代还作为一种保命吉祥的象征。
艾草香囊和五彩线其用意除了可惊避毒虫叮咬,平安过夏以外,还有避邪、佑人的意思,含有祝福平安之意。按照传统,孩子们佩戴到六月初六才能取掉。
物业管家准备的艾草香囊
6月23日,贵安山语城的物业管家们开始忙碌着为业主们准备艾草香包。物业管家们亲手写下了一张张端午节贺卡,每张贺卡都饱含了中铁建物业人对业主的关心和祝福。
小巧玲珑的香囊被串联在一起,散发出阵阵草药的清香。在忙碌了2小时后,物业管家带着贺卡和香囊出发前往业主家中,挨家挨户的为山语城200多户业主送去端午节的祝福。

物业管家正在准备端午节贺卡和香囊



物业管家向业主赠送艾草香包
发布时间:2020-07-15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1,145 次
为弘扬节日文化,丰富业主精神生活,营造邻里和谐社区文化氛围,传递对业主的节日关怀,美的物业西南分公司在小区内开展了“浓情端午,最强粽艺”系列活动,邀请业主参与其中感受节日的氛围。

6月25日,各项目在园区为业主们准备了包粽子的材料,邀请园区的业主们参与到包粽子活动中来。

//贵阳美的国宾府
三位男业主在包粽子比赛中表现优异
获得物业工作人员送出的小礼物

//贵阳美的国宾府业主们学习包粽子、展示成果

//贵阳美的云熙府小业主认真学习包粽子
业主们认真学习,包粽子的手艺也越发熟练。这些用心为家人包好的一颗颗承载着满满爱意的粽子,留下了这个端午最特别的记忆。

端午节小长假,很多业主都停下了手上忙碌的工作,专心陪伴家人度过愉快的周末时光。而有些业主却因为一些原因没办法与家人团聚。在贵阳美的林城时代项目,物业工作人员邀请园区内一些邻居一起为园区独居老人们包粽子,并贴心地为园区的独居老人们送上,让老人们在这个节日里感受到家的温暖。

//贵阳美的林城时代物业工作人员与邻居们一起园区独居老人包粽子

//遵义美的公园天下项目
管家为业主送上艾蒿、香包及物业工作人员亲自制作的粽子
每一颗粽子都包含了制作者的热情和心意,同时也带去邻居及物业小哥哥、小姐姐们的节日祝福与关怀。
遵义美的城业主罗女士表示:此类活动不仅让业主们感受到浓浓的节日氛围,也让他们有很强的参与感,以前的粽子都是家人直接在商场买的,物业组织包粽子活动让家人能吃到自己亲手制作的粽子,幸福感倍增。

//遵义美的城业主排队参与包粽子活动
此次活动的开展不仅增添了浓浓的节日氛围,让业主们感受到了物业的关怀和温暖,更让业主之间邻里情感得到提升,家人之间更多了些温情。

6月25-27日,美的物业&美的置业首届地摊文化节分别在贵阳美的林城时代(开展25日)、美的置业广场(开展26、27日)、贵阳美的云熙府(25-27日)盛大开启。
当端午遇上“地摊文化”,会擦出什么火花呢?
一起来看看吧~


//小业主拿出自己的画作、玩具等物品参加旧物置换活动

//贵阳美的云熙府业主在物业工作人员划定的摊位贩卖多肉
“玩具,十块钱3个……”稚嫩的吆喝声,让不少业主驻足,小业主们在贵阳美的林城时代的地摊节上,纷纷拿出自己的旧物出来变卖或与其他小朋友置换。在摆摊的过程中,他们收获欢乐的同时,也锻炼了自己的“商业头脑”。

//贵阳美的林城时代北区
小业主在家长的指导下成功诠释自己画作的意义并成功售出
业主汪女士表示:“旧物置换活动很有意义,让孩子懂得取舍的同时,也让孩子在置换的过程中交到新的朋友,性格变得更加开朗,更懂得怎么与人沟通。”

在贵阳美的置业广场,工作人员为参与到地摊活动的业主及客户们准备了龙舟模型制作、香囊制作、包粽子、投壶等民俗体验活动。

//业主制作龙舟模型

//业主体验包粽子
//投壶体验,感受古代竞技的乐趣
浓情端午,粽香有你 美的物业用心营造家的氛围 让业主感受家的温度 愿你时常欢乐,永远安康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0年6月10日)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经2019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和白蚁防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已经交付的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法律、法规对生产用房和军事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和执法管理能力建设,将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国资、民政、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公开受理方式,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可以与使用人就房屋使用安全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使用人的,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规划用途和设计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和安全性;
(二)检查、保养、维修房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四)房屋建有建筑幕墙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维护;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六)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实行物业服务委托管理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告知买受人房屋的性能指标、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与期限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房改房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由该房屋建设单位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在屋顶或者屋侧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将其他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
(四)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
(五)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六)装饰装修影响房屋共有部位使用,危及房屋、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合同约定负责本辖区或者物业服务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巡查,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示禁止性行为规范和注意事项。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管行业即管安全的要求,按照职责督促其行业管理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前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执行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的指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周边房屋完损情况进行调查,保留原始记录;需要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评估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评估:
(一)进行基坑(边坡)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取距基坑(边坡)边缘2.5倍基坑深度(边坡高度)和锚索长度二者大值范围内的房屋;
(二)进行地下隧道、盾构施工的,距洞口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三)进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四)进行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五)因施工影响周边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情形。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跟踪监测的,应当及时委托。
第十三条 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需要在房屋上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记录、更新房屋使用安全相关信息,并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诚信档案,记录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履行义务、强制执行等依法予以公开的信息,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资金等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保障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适应的险种。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对房屋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数据出具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包含房屋概况、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等内容,由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涉及地基基础工程的,还应当由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印章。
房屋危险性鉴定为A级、B级的鉴定报告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和C级、D级的鉴定报告自作出后24小时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其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即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房屋及建筑幕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状况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受损的;
(四)因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房屋的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前款第三项规定房屋的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或者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房屋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委托鉴定。涉及公共安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确因经济困难未委托鉴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委托鉴定或者适当补助鉴定费。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房屋的安全鉴定,由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单位未委托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
第二十条 因房屋租赁、抵押、出让、交换等活动,对房屋使用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载明具体鉴定结论和下列处置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以短期使用,但须继续观察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载明的观察使用条件和时限使用;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第二十二条 鉴定委托人、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复核意见。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和白蚁防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C级、D级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后,应当立即指导、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的处置措施,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
危险房屋是异产毗连房屋的,涉及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巡查危险房屋治理、灭失等情况,建立危险房屋信息登记、注销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需要使用人迁出的,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避险。
使用人迁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且符合保障性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保障性住房。
未解除危险的房屋不得出租、出借、装修,不得用作经营场所和周转房。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房屋使用。
发现成片或者整栋危险房屋,影响公共安全或者需要群体性迁出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处置。
第二十八条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成片房屋,可以优先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未纳入征收计划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按照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申请在原址按原面积拆除重建;已纳入征收计划未实施征收的危险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对危险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预先调查登记后拆除。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机制,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第三十条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发现白蚁危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及时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进行白蚁灭治。
第三十一条 因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和白蚁防治实施的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监测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和白蚁防治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二)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三)建筑幕墙,是指由玻璃、石材等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于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6-18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1,176 次
为了提高贵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营销案场物业服务的整体水平,加强各会员单位间的沟通与交流,2020年6月11日、12日,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会员单位一行20余人,先后参观了龙湖•景粼天著、万科观湖、融创城、蓝光雍锦府四个营销案场。龙湖、万科、融创、蓝光是国内物业服务行业的标杆品牌,此次的参观交流活动也是围绕以上企业在筑代表项目的物业服务成果展开的。

活动以“客户动线参观+座谈交流分享”的形式展开,在各接待单位的精心安排下顺利完成,会员单位代表们各自分享了在本次交流活动中的收获与体会,并对所考察的物业服务项目在客户动线设计、现场管理、物业人员服务意识建立及创新工作精神等方面获得的成果给予了高度赞扬和一致好评!


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一直将“深化行业内交流、积极推动行业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未来协会将携手贵阳市各物业企业,共同学习、共同发展、共同进步,推动物业案场管理高品质发展!
发布时间:2020-06-04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1,311 次

为了给留守、困难儿童更多的关爱,让他们和其他孩子一样健康快乐的成长。六一儿童节,富力物业贵州公司积极响应金华园街道组织的“六一”儿童节关爱留守儿童、困难学生的活动,与4家爱心企业、爱心居委会一起,为留守、困难儿童送温暖、送爱心,给小朋友们送去节日的祝福。
用爱传递温暖。本次来到观山湖区温水小学、苍坡小学、德华学校,慰问学校困难、单亲、留守儿童。温水小学是百花湖镇温水村的留守儿童和困难儿童居多的一个小学和幼儿园一体的学校。德华学校是金华园街道的一所私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

关爱儿童健康成长。本次活动向学校和学生们捐赠防疫物资及学习用具等,共送出爱心防疫物资口罩200个,酒精、消毒液200斤,学习用具200套,健康包200套,以及书籍、钢笔、羽毛球、足球、蓝球等各类文休用具若干,进一步丰富教育物资,保障孩子们的身体健康。

分发蓝球

收到文具盒礼包

儿童是国家的栋梁、民族的希望,需要更多的温暖与爱,伴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
一直以来,富力物业服务集团贵州公司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始终不曾忘记弘扬“大爱无疆”的精神,积极传递企业正能量,在做好物业服务管理的同时,继续用爱与行动传递温暖。

金华园街道爱心团队
发布时间:2020-06-04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1,271 次

防汛抢险
5月19日晚,一场集冰雹、狂风、电闪雷鸣的暴雨,倾盆降至贵阳。强降雨导致贵阳各个地区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洪涝现象;怒吼的狂风侵袭大地,造成房屋、车辆受损;冰雹则劈头盖脸的砸在植被上,断枝残叶遍地都是。

这场“力量型”的暴风骤雨,让本该“晚安”的朋友圈变成了临时的“灾情播报站”,来自不同区域的“播报员”纷纷发布所在地险情信息及图片,场面混乱交集。
而此时的中天物业人,正在现场忙得不可开交。有的挽着裤脚,赤脚站在污水中疏通下水管道;有的冒着暴雨从家返岗,加入抢险队伍;有的项目则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物业人正奔忙在抢修一线……而此时,他们所做的努力都只是为了能赶在天亮前,尽一切可能性去恢复受损设备和业主们的生活节奏。

接下来,请一起走进物业人的抢险瞬间……
听到外面风潇雨晦,又看到朋友圈、工作群中遍布“被水淹”的信息,中天花园项目经理、工程主管、设备技师们按耐不住内心的担忧,自发组织队伍、冒着大雨赶到工作地进行巡检抢修,在发现地下车库涌入大量积水后,中天花园项目经理武锴迅速带领同事们搬运防洪沙袋减缓进水量,然后与一线同事们一同投入到排水抢险工作中。

在发现疏通口被淤泥和树叶严重堵塞后,一名工程师傅跳进井道,淤泥淹没了他的半身,可师傅却不怕脏、不怕累,只想赶快将管道疏通。

凌晨三点,中天花园的险情终于控制住了,考虑到车库电梯受损问题,武锴经理又协调工程人员将电梯上升至第二层,并赶在早晨业主上班高峰期来临前将电梯恢复正常,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
事后,中天花园业委会专门为中天物业人送来锦旗,并亲写感谢信,感谢他们无私的奉献与及时的防汛抢险。

晚上九点,刚下班回到家的中天·CC Park现场主管——赵燕,接到夜班同事的电话,在得知馆内严重进水的消息后,赵燕迅速返回岗位,与夜班的17名保洁、13名秩序一同投入到抢险工作中。由于CC Park地理位置偏低,加之暴雨过后街道积水位的上升,中天·CC Park馆内已出现几十个漏水点。为此,赵燕与同事们一边往疏通口排除积水,一边协调人员进行现场巡检,避免积水给馆内商家造成损失。一直忙活到凌晨三点,赵燕才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家中,小睡了三个小时,赵燕又起床上班,投入了一天的繁忙工作。

现场,中天·托斯卡纳蜜管家李宁英忙得不可开交,大雨后,在接到业主电话时,李宁英又火速赶往业主家中。到达业主家后,李宁英发现路面的污水涌已经被冲进了车库,排水口也已被树叶堵住,导致车库中的积水没法排出。说干就干,李宁英挽起袖子,徒手掰开了污水管道井盖。
都说女生怕脏怕累,可我们这位蜜管家却在没有任何“装备”的情况下徒手清掏淤泥、清捞树叶。解决好一户业主的问题后又赶往另一户业主家,一整晚都辗转在配电房、车库、各个路口和需要帮助的业主家中。同样,在中天物业,还有很多像李宁英一样的蜜管家,前行在暴风雨中,一双手代替打捞工具,为业主解决燃眉之急。就如中天·托斯卡纳另一位蜜管家——林荣梅,当晚,这位“女汉子”就曾徒手为四户业主开管道、排污水。

女子本弱,但从她们成为物业人那一刻起,便是不可替代的存在。
被告知车库严重进水,省农业银行现场主管张璃,没等雨停,便从家中打车赶往工作地。朔风凛冽过后,树叶堵塞了路面的疏通口,导致车辆前行受阻,一时间堵在半路无法前行,张璃焦急如焚却无奈路程太远,只能多番绕路,祈祷早点赶到现场加入同事们的抢险队伍。抵达现场后,张璃一边与夜班的同事们处理积水,一边协同甲方领导前往现场巡检。

大致处理完积水后,时间已经凌晨两点多了,暖心的张璃为辛苦了一夜的同事们买来泡面,大家就这样蹲在地上匆匆吃完了这一餐。夜班保洁平日里,晚上十点便正常下班了,可当天,辛苦的保洁大姐们却连夜抢险到凌晨6点。
车库本就地势低洼,遇到暴雨天气,进水在所难免。可谁也没想到,5月19日当晚的恶劣天气竟带来了那么强烈的降雨量,对于物业人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金融二期商务区工程主管——朱国当晚十点接到夜班维修员电话,得知车库涌入大量带泥浆和砂石的污水,水势涌入猛急,造成车库水位上升。接到消息后,朱国立即赶往现场参与抢险。金融二期商务区当晚当班人员共有50人,在防汛抢险中,大家协同“作战”,分工明确,找来一切能抢险的物品当做工具,合理利用人多力量大的优势,赶在凌晨三点半将污水排空,确保将影响降至最小,严格保障了业主的出行安全。

无所畏惧,只为守护业主的美好生活
这就是中天物业人不变的初心!
发布时间:2020-06-03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826 次
物业管理进入民法典时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 物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三百一十条【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参照适用】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篇 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告知、协助义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七篇 侵权责任及附则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