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贵阳地铁物业党支部 | 地铁物业党支部全面启动“一区三岗”“三亮”服务

贵阳地铁物业党支部 | 地铁物业党支部全面启动“一区三岗”“三亮”服务

贵阳地铁物业党支部 | 地铁物业党支部全面启动“一区三岗”“三亮”服务

2022年3月1日,地铁物业党支部在公司范围内全面启动“一区三岗”在岗时段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三亮”服务工作。以“党建引领物业一线、力争打造金牌服务示范点”为目标,2021年地铁物业党支部启动“一区三岗”活动,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根据活动方案,前期党支部深入基层开展活动宣传,充分交流细则,听取一线的意见。经过层层推选和民主投票,最终评定出贵阳轨道1号线物业服务中心、迈德国际物业服务中心2个党员责任区,7个党员示范岗、20个青年先锋岗,在公司所有一线服务窗口设立志愿服务岗39个。

1号线车辆段工程师傅佩戴“青年先锋岗”字样袖章上岗

2号线车辆段秩序队员佩戴“志愿服务岗”字样袖章上岗

2号线地铁司机公寓管理员佩戴“志愿服务岗”字样袖章上岗

迈德国际OOC大堂助理佩戴“志愿服务岗”字样袖章上岗

迈德国际大堂助理佩戴“志愿服务岗”字样袖章上岗

“一区三岗”名单完成公示后,党支部陆续完成“一区”阵地打造,并于3月1日启动“三岗”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上岗,要求全员树立起“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自觉性,树立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和责任意识。

与此同时,地铁物业党支部也积极挖掘先进人物主要事迹,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全公司上下营造创先争优、向先进模范学习的氛围,为广大市民和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一区三岗”说明:

党员责任区:建立党员责任区,责任到人,推动项目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党员示范岗: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成为服务市民、业主队伍的核心、先锋。

青年先锋岗:地铁物业党支部带领团支部,将有志青年团结起来,聚力打造一支青年物业“铁军”。

志愿服务岗:通过在一线服务窗口设置志愿服务岗,为客户、业主及人民群众提供热情、暖心、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

来源:贵阳地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稿

当前位置: / 党史学习 | 党的十七大——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党史学习 | 党的十七大——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党史学习 | 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2007年10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开幕。此时,距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已近30年。近30年里,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以一往无前的进取精神开创了波澜壮阔的创新实践,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七大郑重宣示:全党必须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领人民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求真务实,锐意进取,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完成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

       我们这个时代成功的选择

2007年金秋十月,北京。

2200多名代表齐聚人民大会堂。这不仅是7300多万中国共产党党员神圣庄严的全国代表大会,也汇集着全国人民的殷殷期待,吸引了世界各国的关切目光。

此时的中国,经济总量跃至世界第四位,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中国的发展,不仅使中国人民稳定地走上了富裕安康的广阔道路,而且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是改革开放近30年来党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的伟大成果,是党带领人民不懈奋斗中经历新考验、获得新经验、引发新觉醒的系统总结,是党对旗帜问题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从“思想理论”扩展为“道路”“理论体系”的有机统一。

实践孕育思想、思想指导实践。从创新实践中走来的基层党代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深有感触、满怀深情。“实践一再证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是一种必需,也是我们这个时代成功的选择。”中共十七大代表、模范法官宋鱼水说。

       科学发展观,从加速发展到又好又快

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以上,经济效益明显提高,财政收入连年显著增加;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成效显著;载人航天飞行成功实现。

不过,发展之中有隐忧: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同时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任何社会的发展进步,都是在不断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过程中实现的。“正是在科学分析和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于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原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李忠杰说,科学发展观来自实践,又指导实践进一步发展。

科学发展观,既是对发展问题的总的看法,又是解决发展问题的总的方法。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充分体现了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我们处于战略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耽误不得,也失误不起。”“从‘加速发展’,到‘又快又好’,再到‘又好又快’,党对发展的认识不断深化,对经济全局的驾驭更加成熟。”“我国已具备支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诸多条件,关键要在‘好’上狠下功夫。”在党的十七大上,科学发展观成为代表们热议的高频词。

新思路带来新转变,新实践迈上新台阶。从关注数量增长,到更加注重质量效益;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到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到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呈现出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用汗水浇灌收获,以实干笃定前行

历史的发展,远比任何宏大的书写更发人深思。

“到二〇二〇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时,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和发展中社会主义大国,将成为工业化基本实现、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成为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成为人民享有更加充分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成为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而又安定团结的国家,成为对外更加开放、更加具有亲和力、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的国家。”这是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也是人民对未来的美好向往。

2021年2月25日,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

今天,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同心协力、顽强奋战,一张蓝图绘到底,不断用汗水浇灌收获,以实干笃定前行,交出这张精彩答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不仅善于打破一个旧世界,而且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展望未来,中国的发展前景无限美好。”

今天的中国,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康庄大道上。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勇前进。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当前位置: / 富力物业 | 女神节美丽绽放 快乐同行

富力物业 | 女神节美丽绽放 快乐同行

富力物业 | 女神节美丽绽放 快乐同行

发布时间:2022-03-10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180 次    

来源:富力物业服务集团贵州公司投稿

当前位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6号

发布时间:2022-03-09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545 次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三、监护

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第十条 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监护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就监护人是否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形发生争议,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裁判。

第十三条 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

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五、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第二十二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第二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六、代理

第二十五条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其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七、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第三十三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八、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九、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当前位置: / 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暨2021年年度工作总结会议顺利召开

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暨2021年年度工作总结会议顺利召开

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暨2021年年度工作总结会议顺利召开

发布时间:2022-03-08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531 次    

2022年3月3日,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暨2021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在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陈楠主持,特别邀请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张俐副局长出席,住房保障与物业服务管理处、各区(市、县)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贵阳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总监夏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副秘书长、监事、部分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单位代表、各受表彰单位代表参会。

会议现场

蒋小琴秘书长向理事会汇报了协会2021年工作内容,从行业党建、行业调研及法制建设、行业社会责任、行业培训学习交流和会员服务五个方面汇报了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在2021年度开展的一系列重点工作。

韦锦毅副会长汇报了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2021年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审议通过。

陈楠会长汇报了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2022年度工作计划》,并审议通过。

同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2021年度贵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区域、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会长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况,增补贵州永德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为常务理事单位,增补贵州蓝光嘉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振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理事单位。

本次会议授牌表彰了2021年度贵阳市物业服务管理示范项目15个,其中示范住宅小区8个,示范大厦5个、公建类2个;贵阳市四星级服务住宅区3个。同时表彰了2021年度积极参与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各类调研、各项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会员单位21家。

住房保障与物业服务管理处季子峰处长宣读示范项目荣誉

市物协副会长范德新宣读星级项目荣誉

市物协副会长唐廷灿宣读优秀会员单位荣誉

会上,张俐副局长发言并指出我市2022年物业行业工作方向:一是要始终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二是积极探索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建立“保险+服务”电梯维修模式、三是推进贵阳贵安市场主体培育加快发展规模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四是探索引入物业第三方评估机制,五是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着力破解群众关心关注热点问题和阻碍发展难点问题,切实抓好物业服务行业乱象整治工作,确保贵阳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张俐副局长发言

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深度指导帮助下,贵阳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总监夏冰就物业服务行业与融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做介绍。2022年融媒体将围绕物业行业涉及民生的工作、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搭建信息交流与调解沟通媒体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弘扬行业正气,治理行业秩序。

贵阳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总监夏冰介绍融合发展

200余家会员单位在线上同步参加了会议

2021年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坚持党的政治引领、积极作为,在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在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各项工作稳步推进。2022年协会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同落实“十四五”规划、“强省会”各项任务要求结合起来,谋划好全年重点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当前位置: / 中天物业丨品质勾勒美好,匠心筑造幸福!聚焦·中天物业公司喜获四项行业殊荣

中天物业丨品质勾勒美好,匠心筑造幸福!聚焦·中天物业公司喜获四项行业殊荣

中天物业 | 品质勾勒美好,匠心筑造幸福!聚焦·中天物业公司喜获四项行业殊荣

发布时间:2022-03-04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240 次    

 

来源:中天城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稿

当前位置: / 市物协字第[2022]04号 关于公示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变更、增补、新增单位及人员名单的通知

市物协字第[2022]04号 关于公示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变更、增补、新增单位及人员名单的通知

关于公示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变更、增补、新增单位及人员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9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611 次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完善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的管理建设,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根据会员单位自愿申请,经协会办公室审核,提请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第四届理事会变更、增补及新增单位及人员名单公示如下:

一、变更副会长单位负责人(3名)
张 帅 贵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蒲 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区域
李 斌 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增补常务理事单位(2家)
贵州永德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三、变更、增补理事单位(3家)
贵州贵铝现代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原贵州铝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振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贵州振华新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蓝光嘉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四、2021年度新增会员单位(50家)

(一)物业企业会员
1. 贵州太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 贵州欣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 贵州睿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 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 开阳德胜君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7. 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8. 贵州永顺恒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10. 贵州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1. 贵阳工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2. 贵州财信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13. 贵阳铁投置业有限公司
14. 贵阳汉克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5. 贵州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6. 贵阳市旅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7. 贵阳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8.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19.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20. 贵州鼎康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1. 贵州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2. 贵阳市佳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3. 贵州建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4. 贵州万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5. 贵州馨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6. 贵州榕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7. 贵州联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8. 贵州第一物业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
29. 贵州广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0. 贵州琉森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31. 贵阳供销贵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2. 贵州智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3.贵阳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4. 贵州黔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5. 贵州美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6. 贵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7. 贵阳钦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相关企业会员
1. 贵州奥丽齐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2. 贵州壹帆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3. 重庆市利铭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4. 贵州钰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5. 贵阳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6.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7. 贵州阳光名旺清洁疏通有限公司
8. 贵州嘉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 广西溢华环保有限公司
10. 邦道科技有限公司
11. 贵州佰乐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12. 贵州量子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TCL华科能源互联网(贵州)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2022年3月4日

点击下载:市物协字第[2022]04号 关于公示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变更、增补、新增单位及人员名单的通知

 

当前位置: / 美的物业西南分公司 | 和美开学季 美的物业多措并举守护莘莘学子漫漫求学路

美的物业西南分公司 | 和美开学季 美的物业多措并举守护莘莘学子漫漫求学路

美的物业西南分公司 | 和美开学季  美的物业多措并举守护莘莘学子漫漫求学路

发布时间:2022-03-01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230 次    

来源:贵阳市铂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稿

当前位置: / 市物协字第[2022]02号 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表彰“2021年度优秀会员单位”的通知

市物协字第[2022]02号 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表彰“2021年度优秀会员单位”的通知

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表彰“2021年度优秀会员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9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460 次    

各会员单位: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在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下,在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行业党建为引领,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不断提升行业协会服务能力,促进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成效明显。一年来,涌现出了一大批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关心协会发展的优秀会员单位。

为表彰先进,发挥优秀会员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升会员凝聚力、向心力,激发广大会员积极主动参与协会活动,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贡献。根据《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积分管理办法及奖惩办法》,经综合评定,授予以下单位“2021年度优秀会员单位”称号:

中天城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世纪颐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天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深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龙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市铂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贵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贵铝现代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州元龙综合能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金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卓望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阳誉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希望上述受表彰的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充分发挥协会组织功能,推动物业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协会号召广大会员向受表彰的单位学习,进一步自觉地、主动地参与协会建设、维护行业形象、推动行业发展。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旺盛的干劲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共促物业行业健康向上发展。

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2022年2月28日

点击下载:市物协字第[2022]02号 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表彰“2021年度优秀会员单位”的通知

当前位置: / 2021年度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积分公示

2021年度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积分公示

2021年度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积分公示

发布时间:2022-02-28          发布单位: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阅读量: 455 次    

根据《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积分管理办法及奖惩办法》(2021年修订稿),现将《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2021年度会员积分情况》公示如下:

点击下载: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2021年度会员积分情况

点击下载: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积分管理办法及奖惩办法(2021年修订稿)